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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级农产品销售管理办法
销售者进入批发、零售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,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:产地或来源证明。
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,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,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。
法律分析:销售初级农产品无需食品经营许可证。依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,在我国,从事食品生产、食品销售、餐饮服务,都应当依法取得许可。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,不需要取得许可。
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。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:食用农产品,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、动物、微生物及其产品。
法律分析:销售初级农产品无需食品经营许可证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。从事食品生产、食品销售、餐饮服务,应当依法取得许可。
但是如果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是不需要营业执照的。根据法律规定,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,不需要取得许可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,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***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
农业部关于农作物品种***对外交换和国外引种的暂行管理办法
第一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***的对外交换和试验研究用的少量国外引种,均由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***研究所统一归口管理。
办理进口农作物种子的,由农业农村部出具《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》作为海关免税放行的依据。
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国外提供(包括交换、出售)种质***,应按国家作物种质***分类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。
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***收集、整理、鉴定、登记、保存、交流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第十三条 农作物***进出口***申请表由农业部统一印制。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。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,农业部19***年3月28日颁布的《进出口农作物***(苗)管理暂行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***生产、经营的管理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,依法负责农作物***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。
农作物***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(2022第二次修订)
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、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***生产经营水平、促进公平竞争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,依法加强农作物***生产经营许可管理。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***生产、经营许可管理,规范农作物***生产、经营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***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农作物***生产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、审核、核发和监管,适用本办法。
根据《农作物***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(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),办理农作物***生产经营许可证,需要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,审核通过后核发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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